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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生计日蹙,迫于饥寒。露民之尤狡者,利用此等贫民,驱之死地,可悯之至。欲国之长治久安,必使人人皆有生计。而欲达此目的,则必趋重于农工商。余闻文明头等人物,往往愿为实业家。吾国天时地利,不让诸强,徒以垦牧不讲,工艺不良,矿产林渔,弃货于地,无凭贸易,出口日减。譬诸富人藏窖,而日曰忧贫。余愿全国人民,注意实业。以期利用厚生,根本自固。

虽然实业之不发达厥有二因:一在教育之幼稚;一在资本之缺少。无论何项实业,皆与科学相关,理化之不知,汽电之不讲,人方以学战、以商战,我则墨守旧法,迷信空谈。余愿国民输入外国文明教育,即政治法律等学,亦皆有实际而无空言。余对于教育之观念如是。

实业非资本不办,以吾国地质之膏腴,物力之丰富,岂得谓贫?生人所需,不出衣食住之属,金钱其筹码耳。但金钱不足,无以为兑换之资,缺少金钱,犹缺少筹码。故欲备一切实业之开办,资本不得不仰诸富有筹码之乡邻。迨地利既辟,无旷土,无游民,所借资本,子母相生,除偿还本利外,尚有赢余,比诸藏窖而忧贫者何如?故愿吾国输入外国资本,以振兴本国实业。

夫输入外国文明与其资本,是国家主义,而实世界主义。世界文明之极,无非以己之有余,济人之不足,使社会各得其所,几无国界可言。孔子喜言大同,吾国现行共和,则闭关时代之旧思想,必当扫除净绝。

凡我国民,既守本国自定之法律,尤须知万国共同之法律。与各国往来,事事文明对待,万不可有歧视外人之意见,致生障碍,而背公理。迩来各国对我政策,皆主和平中正,遇事诸多赞助,固征世界之文明,尤感友邦之睦谊。凡我国民,务当深明此义,以开诚布公,巩固邦交为重。本大总统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及前政府与外国公司人民所订之正当契约,亦当恪守。又各外国人民,在中国按国际契约及国内法律并各项成案成例已享之权利并特权豁免各事,亦切实承认,以联交谊而保和平。凡我国民,当知此为国际上当然之理;盖我有真心和好之证据,乃能以礼往来也,余之所以告国民者,此其大略也。而又重言以申明者,仍不外道德二字。道德范围广大,圣贤千万语而不能尽其词,余所能领会者,约言之,则忠信笃敬而已。

忠之本义,忠于一国,非忠于一人也,人人以国为本位,勿以一身一家为本位,乃能屈小己以利大群,其要在轻权利重义务,不以一己之权利,妨害国家之大局,而义务心出焉!是谓忠。

孔子云:“民无信不立。”文明各国,有以诈欺行为诮人者,其受辱若挞之于市朝。华盛顿幼时,受其父教,即不作诳语。吾国向重信义,近来人心不古,习为俯张,立身且难,何况立国?前清曾国藩云:“立身以不妄语为本。”故无论对内对外,必种以信。

何为笃?文明各国,保存国粹,虽一名一物,惟恐或失,不害其进化之速也。吾国向以名教为大防,经四千年之胚胎变化,自有不可磨灭者存。乃或偏于理想,毁弃一切,不做实事,专说大话,未得外国之一长,先拋本国之所有,天性浇薄,传染成风,木之不存,叶将焉附?故救之以笃。何谓敬?有恒心然后有恒业;人而无恒,则有事时犯一乱字,无事时犯一偷字,职业所在,惰气乘之。万事败坏于悠忽之中,而无人负责,徒劳旁观嘲讽之语;而己之分内事,转漠然不察。始知古人敬事二字,有味乎其言之也!故去傲去惰,必以敬。

以上忠信笃敬四字,余矢与国民共勉之!日诵于心,勿去于口,盖是非善恶,为立国之大方针。民之好恶,虽不尽同,而是非善恶,必有标准。大致奉公守法者则为是为善,越礼犯义者则为非为恶。余愿国人有辨别心。人亦有言,文明日进,则由俭入奢,是已。若以贫弱不堪之国,不学他人之文明,而惟学其奢华,是以病夫与壮士斗也!近岁以来,国民生活程度日高,而富力降而愈下。国奢示俭,古人言之。余愿国民于道德中尤注意于俭德。

总而言之,法律与道德同时并进,则共和之国度,乃稳固而不摇。至国防问题,吾国正在休养生息之时,尚非武力竞争之时。惟余所切切于心者,海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义务,以保护人民为天职,各将领谁不知之?而此二者,颇为近日风潮所鼓荡,未能完全收效,是余统率之责,有未尽也。此后当于精神教育十分注意,以对于人民。

余故以最诚挚亲爱之意,申告于国民曰:余一日在职,必一日负责!顾中华民国者,四万万人之中华民国也。兄弟睦,则家之福;全国之人同心同德,则国必兴。余以此祝我中华民国焉。

第九节对宪法会议之干涉与反对

时两院议员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议决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条,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世凯恐宪法不利于己,遂争宪法公布权,谓“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十月十六日,大总统提出增修《约法》案于众议院,全文云: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原为临时政府而设,自公布施行以来,于兹已二十阅月矣,其于国家之根本组织,固系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粗具规模;然于国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横生障碍。综计临时期内,政府左支右绌于上,国民疾首蹙额于下。而关于内治外交诸大问题,利害卒以相悬,得失仅以相等。驯至国势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昨今两年,各省行政长官之所慷慨建议,各政团之所反复研求,各报纸之所朝夕鼓吹,大率主张以修改《约法》一端为国家救亡之上策。其时本大总统衡量事变,默察现情,非不知舆论集矢《约法》,几于异。同声,顾迟迟未敢附和此议者,诚以民国肇造,大局未宁,设竟猝以增修《约法》为请,在热心改良政治者,固能谅提案之苦衷,而蓄意倾覆国家者,或将以提案为借口。是百方隐忍,无论任用国务员之如何困难,任用外交公使之如何困难,制定官制官规之如何困难,缔结条约之如何困难,以及发布保持公安防御灾患各命令,暨有紧急之需用,而欲为临时财政处分之如何困难,本大总统俱不惜以一身当困难事实之冲,所有竭蹶情形,谅为国民所共见。

夫以吾国幅员之广漠,人户之众多,交通之隔绝,革命而还,元气凋丧,欲持急起直追之策,以谋闾阎一日之安,纵遇事假以便宜,犹恐有所未逮,何况《临时约法》限制过苛,因而前参议员干涉太甚,即无内扰外患之交迫,必且穷年累月莫为功,此稍知吾国内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发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本年四月,国会成立,方冀宪法之制定,不久可以告成,《约法》之施行,为期当属无几,本大总统年来棘地荆天之痛苦,或可于临时政府之将终,随我国民洪水猛兽之奇灾以俱澹。乃国会常会期满,宪法猝难议行,而先举总统,后定宪法之议一倡,不旬日间,遂有国民选举会之出现。本大总统衰朽无能,又承国民推重,谬膺中华民国第一次正式大总统之寄,继续而为公仆,揆诸救国救民之素志,固亦不敢告劳。惟查宪法会议议定之大总统之职权,在宪法未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之规定等语,推立法者特设此项附则之意,不过以为大总统之职权,在国法上,须有一定,目前宪法尚未产出,暂依《约法》规定,本大总统亦认为必要,而不敢非难。然而《临时约法》之良否,究为政治良否之所关,本大总统证以二十阅月之经验,凡从《约法》上所生障碍,均有种种事实可凭。窃谓正式政府之所以别于临时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总统,遂可为中华民国国际上之美观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确有以厌足吾民之望,而后可以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顾政治之能刷新与否,必自增修《约法》始;盖《约法》上行政首长之职任不完,则事实上总揽政务之统一无望;故本大总统之愚,以为《临时约法》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苴弥缝之术,相与周旋,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挟其身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于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所定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兹特于受任伊始,将《约法》内应行增加修正之处,汇提一增修案,并逐条附具理由,俾资讨论。除《约法》公布在前,按照后颁法律须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条内之临时字样,应请删除,参议院字样,应请改为国会字样,暨其余事实,业已变更,应行删除各条各项,由国会并案议决外,相应将提出增修《约法》案,另缮清单,咨行贵院查照,事关紧急,并希从速议决见复可也。

此案提出后,国会置之不议。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等八人干涉宪法会议,其咨文云: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首,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此所派八委员者,旋诣宪法起草委员会,要求出席。宪法会议以该会议性质与两院不同,大总统对于该会议,既无提案权,自无特派员出席说明之理由。起草委员会亦以政府委员出席宪法起草会议,无法律根据,且宪法起草规则所规定,除两院议员外,其他机关人员,不但不能出席,即旁听亦有所不能。遂以此理由,拒绝政府委员。于是袁于二十五日通电各省军民长官,反对宪法草案,谓“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专制”。其全文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闻其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得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云云,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外,又入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院员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一百五十人表决,即应免职,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自爱有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各部各省行政之务,范围甚广,行政官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适当之处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又其他一切诉讼云云。今不按遵《约法》,另设平政院,使行政诉讼,亦隶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宪政体,果如是乎?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美国两院规则内有之,而宪法并无明文。今草案

第五章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议事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须经委员议决;一财政紧急处分,须经委员议决。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试问能否代表两院意见?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此尤蔑侮立法之甚者也。

文武官吏,大总统应有任命权;今草案第一百八九两条,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审计院长由审计员互选之云云。审计员专以议员组织,则政府编制预算之权,亦同虚设;而审计又不用事前监督,政府直无运用之余地,国家岁入岁出,对于国会有预算之提交,决算之报告,既予以监督之权,岂宜干预法人,层层束缚,以掣政府之肘?

综其流弊,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所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近来各省省议员掣肘行政,已成习惯,倘再令照国会专制办法,将尽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属于百十议员之下,是无政府也!值此建设时代,内乱外患,险象环生,各行政官力负责任,急起直追,犹虞不及,若反消灭行政一部独立之权,势非亡国灭种不止。此种草案,既有人主持于前,自必有人构成于后,设非藉此以遂其破坏倾覆之谋,何至于国势民情,梦梦若是?征诸人民心理,既不谓然,即各国法律家,亦多訾驳。

本大总统忝受付托之重,坚持保国救民之宗旨,确见及此等违背共和政体之宪法,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临时约法》,大总统有提议修改约法之权。又美国议定宪法时,华盛顿充独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联合会议议长,虽寡所提议,而国民三十万人出众议院一人之规定,实华盛顿所主张。法国制定宪法时,马卖马洪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命外务大臣布罗利向国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即为法国现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国,第一任大总统与闻宪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员前赴国会陈述意见,以尽我保国救民之微忱。

草案内谬点甚多,一面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仍当随时续告。各该文武长官,同为国民一分子,且各负保卫治安之责,对于国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务望逐条研究讨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以凭采择。

第十节解散国民党与取消国民党党籍之国会议员各省长官,故多属袁氏私党,均主张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及宪法草案。十一月四日,袁遂藉“二次革命”为名,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将国民党议员资格剥夺,追缴证书会章。被追缴者共四百三十八人。

其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之国会议员命令如下:

据警备司令官汇呈,查获乱党首魁李烈钧等与乱党议员徐秀钧等往来穆密、鸿密各电数十件。本大总统逐加披阅,震怒殊深!此次内乱,该国民党本部与该国民党议员,潜相构煽,李烈钧、黄兴等乃敢于据地称兵,蹂躏及于东南各省,我国民生命财产,横遭屠掠,种种惨酷情形,事后追思,犹觉心悸,而推原祸始,实属罪有所归。综该逆等往来密电,最为国民所痛心疾首者,厥有数端:一、该各电内称李逆烈钧为联合七省攻守同盟之议,是显以民国政府为敌国;二、中央派兵驻鄂,纯为保卫地方起见,乃该各电内称国民党本部对于此举极为注意,已派员与黄兴接洽,并电李烈钧速防要塞,以备对待,是显以民国国军为敌兵;三、该各电既促李逆烈钧以先发制人,机不可失,并称黄联宁、皖,孙联桂、粵,宁为根据,速立政府,是显欲破坏民国之统一而不恤;四、各该电既谓内讧迭起,外人出而调停,南北分据,指日可定,是显欲引起列强之干涉而后快。凡此乱谋,该逆电内均有与该党本部接洽,及该党议员一致进行并意见相同各等语。勾结既固,于是李逆烈钧先后接济该党本部巨款,动辄数万,复特别津贴该党国会议员以厚资,是该党党员及该党议员,但知构乱,以便其私,早已置国家危亡国民痛苦于度外,乱国残民,于斯为极!

本大总统受国民付托之重,既据发现该国民党本部与该党议员勾结为乱各重情,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计,应饬北京警备地域司令官,迅将该国民党京师本部立予解散,仍通行各戒严地域司令官、各都督、民政长转饬各该地方警察厅长及该管地方官,凡国民党所设机关,不拘为支部、分部、交通部及其他名称,凡现未解散者,限令到三日内,一律勒令解散。嗣后再有以国民党名义,发行印刷物品、公开演说或秘密集会者,均属乱党,应即一体拿办,毋稍宽纵!至该国民党国会议员,既受李逆烈钧等特别津贴之款,为数甚多,原电又有与李逆烈钧一致进行之约,似此阳窃建设国家之高位,阴预倾覆国家之乱谋,实已自行取消其《国会组织法》上所称之议员资格。若听其长此假借名义,诚恐生心好乱者有触即发,共和前途之危险,宁可胜言?况若辈早不以法律上之合格议员自待,应饬该警备司令官督饬京师警察厅查明,自江西湖口地方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该国民党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一面由内务总长从速令行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分别查取本届合法之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务使我庄严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该党以外之议员,热诚爱国者颇不乏人,当知去害群,即所以扶正气,决不致怀疑误会,藉端附和,以自蹈曲庇乱党之嫌。该国民党议员等回籍以后,但能湔除自新,不与乱党为缘,则参政之日月,仍属甚长,共和之幸福,不难共享也!除将据呈查获乱党各证据另行布告外,仰该管各官吏一体遵照!

第十一节议员、参议院之质问与国务院之答复自此国会遂无开会之希望。全国人民,咸谓政府非法,不应摧残民意机关;即政府派之议员,亦不赞成此种非法命令,提出质问书,兹并录下:

众议院质问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影响及于国会书:

民国不能一日无国会,国会议员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国之通义,立宪政治之大经也。近阅报载,大总统十一月四日命令解散国民党,并追缴隶籍该党国会议员证书、徽章。夫该党本部与南方乱党勾结,政府依法律委任,以行政命令解散不法之结社,凡我国民,无不认为正当。独是国民党与隶籍国民党之议员,在法律本属两事,其处分自不能从同。假令议员而与乱党通谋,确有证据,勿论隶何党籍,均得按法惩治,否则确与乱事无涉,即隶国民党籍,亦不能牵连取消。盖党自党而议员自议员,二者性质不侔,即不能并为一谈。查《议院法》第八条,议员于开会后发现不合资格之疑义时,各院议员得陈请本院审查,由院议决,选举十三人,组织特别委员会审查之。据此,议员资格之疑义,其审查权属之两院,院法规定,彰彰可证。今政府以隶籍国民党之议员,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议员自居为理由,岂非以政府而审查议员资格,侵害国会法定之权限乎?至于追缴证书、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议员,细按《约法》,大总统无此特权,不识政府毅然出此,根据何种法律?此不能不怀疑者一也。

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结果,国民党议员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过议员总额之半,两院均不能开会。查议员中有已早脱该党党籍,改入他党,或素称稳健,曾通电反对赣乱者,亦一同取消,政府确为惩治内乱嫌疑耶?则应检查证据,分别提交法院审判,不得以概括办法,良莠不分,致令国会人数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实也!近复报纸纷传政府将组织行政委员会,修改《国会组织法》,改组国会,此种传说是否属实,姑不具论,究竟政府方针,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对于国会是否以法律为正当之解决?此不能不怀疑者二也。

议员等对于国民党,素深恶绝,当南方无事,政府敷衍伟人之时,于彼破坏主张,无不严厉攻击。及湖口乱起,天下震动,亦曾连名通电,声罪致讨。今政府以去害群扶正气为前提,实与议员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诚心?群怀疑虑,势难缄默,兹依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应请政府于三日内明白答复。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提出者:邓毓怡、韩增庆、张云阁、刘景沂、王锡泉、耿兆栋、张滋大、孙洪伊、李家桢、贾容熙、王振垚、张则林、张敬之、王双岐、常堉璋、王荫棠、焉泮春、张嗣良、曾有翼、范殿栋、莫德惠、王玉琦、齐耀碹、杨荣春、田美峰、陈耀先、孟照汉、陈士髦、朱继之、吴涑、姚文枬、谢翊元、徐兰墅、陈经熔、邵长熔、陈义、孙炽昌、王汝圻、陈允中、董增儒、孙光圻、蒋凤梧、凌文渊、汪秉忠、许植材、张埙、王多辅、何雯、戴声教、汪彭年、吴日法、江谦、陶熔、彭昌福、宁继恭、黄象熙、黄懋鑫、葛庄、曾有澜、郭同、李国珍、吴宗慈、黄裳吉、陈友青、陈黼宸、蔡汝霖、张世桢、朱文劭、王烈、虞廷恺、杨树璜、曹振懋、陈蓉光、陈承箕、连贤基、刘崇佑、黄荃、林辂存、杨士鹏、陈堃、邱国翰、王笃成、范熙壬、黄肇河、张伯烈、李尧年、郑德元、刘万里、覃寿公、汤化龙、陈邦燮、查李华、冯振骥、汪哕鸾、彭汉遗、时功玖、郑万瞻、张则川、程崇信、张宏铨、曹瀛、周庆恩、郭广恩、董毓梅、侯延爽、李元亮、阎与可、张玉庚、王之簑、周祖澜、周树标、耿春宴、任曜墀、张善兴、梁文渊、于元芳、王广瀚、贺升平、张协灿、郭涵、郭光麟、韩胪云、张坤、金焘、侯元耀、梁善济、刘祖尧、康慎微、谷思慎、王兆离、郭自修、贾缵结、李增秋、斐清源、王国祜、侯效儒、祁连元、杨润身、段维新、继孚、张万龄、刘伦、米家骥、罗润业、秦肃三、李文熙、黄璋、余绍琴、周泽、张瑾雯、刘纬、廖希贤、郭成炊、黄云鹏、傅鸿铨、蒲殿俊、萧湘、王枢、萧晋荣、陈绳虬、严天骏、陈祖基、牟琳、陈太龙、王乃昌、程大璋、陈光勋、沈河清、符诗熔、杜成熔、孙世杰、陈廷策、万贤臣、刘尚衡、阿昌阿、富勒珲、熙钰、林长民、张国溶、汪震东、吴渊、唐宝锷、蔡汇东、花力旦、楞住布、颗录、薛大可、方贞、康士铎、阿旺根敦、一喜托美、石凤岐、王戎。

参议院质问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书二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以数千年君主专制之国,不旬月而国建共和,政取立宪,揆之国情民度,固未必尽适合也,深识者亦恒窃窃忧之。顾忧之而仍皆敬谨将慎、黾勉维系者,良以建国于列强环视之秋,变政于民力凋敝之日,一之为甚,何堪再摘?今之民主立宪国,未尽可以图存,而不民主不立宪,则其亡可立而待!所以举国上下,矢志一致,勉赴前途,而不敢轻语其他者,此也。乃者政府发号施令,往往轶出法律范围,与人民以口实,而议员代表人民督政立法,又未能尽惬于人心,政局摇荡,疑慑百出,此诚国家危急存亡之秋,漂摇不定之日也。所幸邦本犹存,《约法》无恙,三权分立,机关厘然。其行事纵未能尽如人心,而国民更事既多,亦既忍而安之,并无所反对也。但使政府与议会依法循分,各就轨道,则自今以后,国是大定,宪法告成,纳民轨物,合力建设,则国不患无治安富强之日。乃不谓事出非常,变生意外,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缴议员证书、徽章之命令,并以暴力禁阻议员到院,其数多至四百余人。令下之日,举国惶骇,人心骚动,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至今一月不得开会。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大总统令出府中,用意或别有所在,而法有明文,国务员辅弼总统,列名之署,其于此令不能不负责任。兹仅依《约法》第十九条第九款、《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依《议院法》第四十条,限政府三日内答复。

立宪国家,立法行政,各有专司,而行政权力,能为直接发动,立法机关,虽为代表人民,恐未必事事如政府意旨,即难保不遭行政权之迫压,以此之故,各国皆于宪法及《议院法》特定保护议员之专条。我国仿此,故于《约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议员院内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更于《议院法》第八条,规定惟院内得审查议员资格。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定惩戒事件,必付审查,经院议决定,方能除名。盖所以防院外势力之侵入,保护议员言论身体之自由,俾得完全实行其职务也。今《约法》未废,院法施行不由议院,政府擅以命令取消议员,果依何种法律?此需明白答复者一也。

在政府以为所取消者,系国民党籍之议员,而国民党则与谋乱有关。不知党中少数谋乱之分子,即可涉及于政党,而既对于机关下处分,则非其个人更与谋乱有关,不能同时并及于党员,而况其为议员乎?且法贵持平,罪需有证,政府既认该党议员与谋乱有关,则依《约法》第二十六条,亦可执行逮捕,送交司法,审明定罪,议院决不曲庇乱党,得罪全国。乃政府不依法逮捕,则此项议员,决非内乱,既非内乱,而暗行取消,禁此到院,则政府此种行为何所根据?所谓谋乱者又何以证明?此需明白答复者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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